关于
拆迁安置事项的
诉讼程序时效为六个月,起算时间则是从
当事人知晓或是应该了解行政决策的那日或是权益遭受侵害的那日开始计算;若相关
诉讼事宜已经超出了长达二十年来处理,那么法院通常将对此类案件进行拒绝受理。针对向人
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程序的时效期限,法律规定为三年整。
然而,如若法律另有其他明文规定,应依照该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晓或是应该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方日期之时算起,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也应依照其规定行事。然而,若自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已超出二十年,那人民法院便不会提供任何保护;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应当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限。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