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针对强奸罪这一类
犯罪行为进行审理调查过程中,其检察机关的
羁押时限不得超出两个月;若遇案情纷繁复杂、期内无法得以终结的案件,可依据该法例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延长申请,期间最多得以延续一个月。而在处理涉及
公诉案件的层面,则应遵循以下合法程序:审理时间应尽量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那些可能被
判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项,以及具有某些特定情节的特殊事件,可以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
审理期限,最长可达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强奸罪相关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不会超越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提出了延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