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一法律概念,其行为主体特指各类特定的人群,即专门负责监管监狱、
拘留所、看守所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监狱”这一术语的理解,应视为对
刑事处罚的实际实施部门的指代;
而拘留所,则是针对那些因
司法拘留或
行政拘留而遭受拘禁的人群设立的场所;
至于“看守所”,这无疑是指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和规定,为涉嫌
违法行为并被
逮捕或
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士提供暂时性
羁押、保护和管理服务的机构。
《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