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产证撤销
诉讼时效应期内的最后六个月,若遭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
不可抗力”),如
继承开始后未能及时确认
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又或是他们缺乏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故死亡、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等特殊情况,则诉讼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待上述导致
诉讼时效中止的因素消除之日起,经过整整六个月的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方能正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