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 当公安机关执行释放已被
逮捕者或调整逮捕措施之际,有义务通知原有批准的检察机关。这无疑表明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已经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他们必须迅速向原有的
批捕检察机构发出通知。然而,关于是否应同时通知
家属的事项,此项
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家属可能会
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处获悉有关取保候审的信息,但是具体的通知方式以及时间并未由本法规直接规定。因此,对于家属的及时通知问题,我们需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