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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与企业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机关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若能反映其真实意愿且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范以及社会公德,则此类合同将被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一项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行为实施主体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达意愿要符合实际情况;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能与公共秩序、良好风俗相抵触。
因此,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据合法有效性。
当机关与企业相互订立借款合同时,通常会详细说明相关借款各项条款,主要包括借款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个人身份信息、具体借款金额、拟定借款日期、还款期限,还有逾期情况下所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以及合同订立的具体时间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但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宜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形除外。
借款合同时所需要涵盖的核心内容通常包含了借款人选择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借款数额、贷款利率、借款日期以及还款方式等重要覆盖面。
假设存在由于当事一方或双方出现过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如果两个方均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们也应该分别承担各自部分的责任。
以上关于合同无效民事责任的规定,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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