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私自开垦的土地,村社拥有法定权利回收。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和条件。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经过正式签约合同才能取得相应的
承包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开荒行为,村社均有权依法进行收回。
然而,在执行此项决定时,村社应充分考虑到开荒者所付出的投入或可能遭受的损失,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