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商事法律
法规》的重要条款,凡由各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之裁判书均具有创设以及改变所有权的
法律效力。因此,
当事人可凭着人民法院签发的相关判决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或被执行方未能积极配合,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届时,法院将会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将该房产顺利
过户至当事人名下。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
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
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
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
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林权证、
专利证书、
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