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应超出十二个月之限,其具体时长须依据定点
医疗机构所作出的详尽伤情诊断意见而定。倘若受伤情势极为严重或是情形非常特殊,需经鉴定委员会审慎确认后,方可适度予以延长,但此类延长期限仍不可超过十二个月之总长。若期望延长停工留薪期,则务必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提前十五日向所属单位
递交书面申请,同时需要提交治疗
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作为支援。如用人单位对此存在争议,则应当自接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递交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如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为申请,则视为默许延长停工留薪期这一事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