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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

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应超出十二个月之限,其具体时长须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所作出的详尽伤情诊断意见而定。倘若受伤情势极为严重或是情形非常特殊,需经鉴定委员会审慎确认后,方可适度予以延长,但此类延长期限仍不可超过十二个月之总长。若期望延长停工留薪期,则务必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提前十五日向所属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同时需要提交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作为支援。如用人单位对此存在争议,则应当自接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递交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如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为申请,则视为默许延长停工留薪期这一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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