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盗窃借据的案件中,若涉案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盗窃罪。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了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便可视为
数额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借据本身并非直接的财产,但对于
债权人而言,它无疑是主张其合法权益的关键凭证。一旦借据被
非法侵占或盗窃,债权人可能将面临无法甚至完全无法向
债务人追
讨债权,这可能导致他们最终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借款凭证实际上是等同于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如果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而当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需
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可以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具体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如果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那么应该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如果非法侵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那么也应被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携带
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
违法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那么同样应被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最后,如果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那么也应被认定为“扒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
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