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所谓开设赌场罪,主要是指
行为人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作为职志等一系列的行为表现。而对于赌场而言,其自启动开业之后,一旦有不特定人员参与其中进行实质性的赌博活动,那么便可视为本罪行已经构成既遂。
至于开设者是否能够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与本罪的成立与否并无直接关联性。对于那些触犯开设赌场罪的
犯罪分子,如果其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责任。
然而,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