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出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通知其所有
不动产权属的
抵押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约;
其次,如果出卖方在与买方
签订合同后,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第三方,这也属于严重的
违约行为;
再者,如果出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产已被抵押或已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这些都属于
违法行为;
此外,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后,如果出卖方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