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拍卖
担保人与其伴侣的
共同财产,然而若欲实现执行担保人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目的,首要任务便是针对担保人启动
离婚诉讼。根据法定程序,当共有之财产的所有者提出
财产分割要求或者由行使诉权的执行人替他人发起此类
诉讼时,人
民法院应当给予允许。关于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保证执行的适用规定如下:1、假如该
担保物属于
被执行人与伴侣的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的配偶又独自持有或者将此物登记在其名下,那么此类物件便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
私人财产,相关部门即可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在处理
个人债务案件过程中,执行机构只能够负责执行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唯一的个人财物。2、在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务。如果该担保物属于被执行人及其伴侣的共同财产,但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将这些财物单独持有或是通过登记方式使其视为个人产业,那么这些物件就可以被看作是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控制措施。3、在财产份额得到确认之后,对于属于被执行人伴侣所持有的份额,应该通过
裁定书来解除之前的控制措施。只有当
申请执行人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这类财产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时候,才存在于执行中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