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事宜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如下:
债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源自于合同的权利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让渡,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则不被允许导致此类行为的产生:
第一,当某项合同的实质性质不可转让的时候;
第二,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禁止此种权利发生转让的情况;
第三,当法律条款严格禁止此种权利进行转让的时候。
在债权人将要实施权利转让行为之前,必须对相应的
债务人作出正式通知的动作。
若未进行上述通知,那么对于债务人而言,这种形式的转让是不会被认可有效的。
另外,如果债务人决定将他所承受的
合同义务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方,那么也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