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如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相关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的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未予偿还,则应被视为符合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犯罪行为。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力偿付却依旧进行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以逃避
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