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探望孩子的情况下,作为子女
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条件并不成立,因此
司法机关通常并不会对此表示认同与批准。
然而,当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严格地履行其向对方提供探视机会的责任,或者采用了各种方式来干扰妨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拥有探望权的父母则可以选择向当地的法庭提出
申诉,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明确拒绝执行有关子女探望的判决或裁决的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
处罚,包括临时
拘留以及罚款等形式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