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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的次数怎么认定

共犯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判定标准是,只要其中任一受容留者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便立即视为该次容留行动已经发生过两次或以上。
此外,如果罪犯于一次行动中容留了超过三名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人,亦或是其曾经因为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却在之后再次走上同样的犯罪道路,那么上述两种情况都将被视为刑事案件,并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和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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