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伤害保障方面,
工伤保险基金会已经完成了对
符合条件的受害者的补偿支付工作。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雇主也有义务承担部分
赔偿责任。在此,我们例举几个常见的补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关于伤者因工伤住院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权威证明,且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职工作为合理理由离开统筹范围到其他地区接受治疗时所需的合理交通及住宿费用。当然,在这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也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另外,对于那些遭受工伤的员工来说,他们在暂时无法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包括
工资和福利在内的各种待遇都是应该得到保障的,而这笔费用则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每月规定的方式进行发放。如果受害者本身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在这个阶段还需要他人提供护理时,其所需的那部分
护理费用同样也是由所在单位负责的。但是请注意,所有的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