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七条基本要求:首先,合伙企业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成员组成,并且所有成员都需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还须具备一份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以此明确各方权益与义务;第三点,各合伙人必须按时缴纳自己应出的资金,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第四项必备元素则是合伙基金会有明确的名称标识,以便于识别与区分;第五点,要求企业拥有满足其经营需求的固定经营场所;最后,对于企业的合伙人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他们必须是持有完整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些人员则被排除在合伙企业合伙人之外。《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