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被司法所邀请参与调解,我们希望您能理解这并非强制要求,但为了解决问题,我们仍建议您积极配合。
若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调解会议或需要调整时间,请告知我们并尽量提供充分理由。
记住,无论您是否同意调解,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法院帮助解决
纠纷。
因此,当您决定不再参与调解时,属于正常行为,我们不会反对,并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此,专责为大家提供基层司法行政业务服务。
在
人民调解过程中,我们将恪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绝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或国家政策。
同时,我们要求各方
当事人都应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接受调解。
最后,我们如有人认为未经过我方调解或调解失败后,无法通过
仲裁、行政或司法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此,我们完全理解并不会强行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
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