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记载,当持卡人员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透支总额超出规定限额或超越规定期限之后,同时经历了发卡银行发出两份以上催缴通知且累计超过三个月尚未还款的,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以下几种情形被明确纳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范畴:
(1)在非常清楚自身根本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依然进行过量透支,从而导致无法归还;
(2)对于所获取的透支资金,毫无节制地进行挥霍,以致账户上无钱可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潜逃、更改通信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的追讨,使其无法收到相关通知;
(4)采用抽逃、转移资金及隐秘财产等手段,逃避银行对其相关款项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