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完成注销手续之后,劳动者通常无法针对该公司提起追讨薪资的法律程序。
这是因为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相关权限将会自动终止,与之对应的,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亦将同时消失。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家已经注销的公司已无法再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任何民事诉讼活动,也就意味着此类案件无法进行追诉。
然而,若在公司业已完成注销登记之际,清算主体或者第三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表示愿意承担公司注销登记后所遗留下来的所有债权债务,那么此时劳动者便可向他们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