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条款能否具备法律效应,需视受要约之人是否依约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承诺而定。
如若受要约人严格遵循规定,对要约进行承诺,那么要约条款便成功生效,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协议。
所谓要约,乃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希望签订合同的意旨表达。
为了使此种表达具有充分的法律意义,其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要约中的内容必须具体且明确;
二、要约须清晰显示,在受要约人签署承诺后,发出要约者将受到该表达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