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业务事项可由具备担保资质的商业机构进一步开展并担当。
所谓的存单质押,实际上就是债务方或第三者以金融机构发行的尚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为抵押物进行的融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用于出质和处分的权利范围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方或第三者所拥有的以下权利均可用于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