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所涉及到的共有财产,其主要特性显现如下: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财产,无论是由配偶双方共同付出辛勤劳作而得到的收益,亦或是通过储蓄、投资等多元化渠道获得的资产,皆为夫妇仁义共同享有;
其次,除了法定的共有财产之外,夫妻也有权利自行为特定的财产设定归属协议,使之成为双方共享的财富;
最后,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对于所取得的财产未能达成明确的归属协议,则该部分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