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首席仲裁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庭会由三位仲裁员共同组成,包括一位担任首席之职的仲裁员及两位协助仲裁工作的仲裁员。
当仲裁裁决结果出现分歧时,我们通常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然而,倘若出现两大仲裁员持有相同观点、而首席仲裁员的看法与其两者均相左之情形,则难以达成多数意见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同时二名仲裁员所持有的观点亦需如实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