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可能避免在工程劳务分包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充分重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的审查,确保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具备相应资质与条件;
其次,在进行劳务分包过程中,务必要注意规避可能出现的转包风险以及工程分包风险;
再次,还要特别关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实际操作性,以有效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
此外,劳务费用的计算方式也应遵循合理且科学的原则;
最后,可以根据承发包双方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一些实用条款,并灵活运用补充协议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