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如果业主未能依照合约承诺按时足额地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服务机构有权要求该业主在合理期限之内向其支付所拖欠的款项。
当合理期限届满时,如果业主仍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物业服务机构便可依法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只需按照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令法规给与相应的服务,而业主仅能以自己没有实际享受到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
然而,这样的抗辩理由并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和支持。
因此,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那么他将会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需承担败诉所带来的所有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