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破产后的债务清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法人所拖欠且必须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经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其次,公司仍未缴纳的除上述第一项所述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所累积欠下的各类税费;
最后,为普通债权人设立的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