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有的
欠条前往法院提
起诉讼的过程中,虽然它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并不
保证必定赢得此项官司。
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借据中所涉及的双方确实存在实际的
借贷关系,同时签名及手印均属实且指纹清晰可辨识,且满足相应的借据格式要求,则该借据便具备法律效应,法院有权据此裁决
借款人履行
还贷义务。
然而,仅凭一张欠条作为唯一的
证据在
诉讼程序中被采信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难以构成完备的证据链条以证明欠款事项的缘起以及其真实性。
因此,为了提高
诉讼成功率,建议您尽可能地收集诸如重新签署的
还款协议、对方承认曾借款的录音材料等能够进一步证实借款事实的证据资料。
当然,若在庭审现场
债务人明确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那么
胜诉的概率通常会有所提升。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