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行政诉讼程序过程中,被质疑的房屋将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而避免遭到强行拆除。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例,针对非法建筑,倘若有关当事人未能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发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行对这些违建进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换言之,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发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