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人民法院应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几种状况:
1、在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从该机构获得的贷款资金再以极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并且明知或应知此种行为的;
2、通过向别的公司企业借贷或者对其自身员工进行集资的方式,获取了资金后又再次以极高的利率将这些款项转让给他人谋求利益,同时该借款方明确晓得或应该知道该等事实的;
3、当出借方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借款方已经将所借金额用于非法的犯罪活动时,仍然继续提供借款的;
4、违背基本道德观念和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