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
代位权需满足如下几个法律要件:
首先,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明确的,而且该债权必须已经届满清偿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另外,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是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特定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