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合决定,对现行的《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明确表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如果
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应该被视为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范畴;
若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但尚未达到人民币5,000,000元的,则应被归类于该法典所规定的“
数额巨大”范围;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时,便应当归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
数额特别巨大”范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