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节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遭受刑事拘留并被批捕后,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请求法庭给予批准将拘留期限予以延长一个月;
若在有限期内仍然未能完成全部侦查工作且无法判定是否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有权自主作出决策,再次向法庭提出审批申请以推迟至两个月。
然而,若在侦查期间发现并不存在应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之行为的,则可考虑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此项案件。
即便已经取得了批捕批准令,亦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对有关人员进行释放在押人犯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