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这一重要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若该房产系一方在婚前全额付款购买,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该方自身,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无权对此主张分割权益;
(2)婚后,夫妻若以各自婚前拥有的财产购
买房产,虽然房产登记在其中某一方名下,但仍应视作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在
离婚诉求中,另一方并无权利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3)如果房产由一方在婚前租赁,并且婚后使用
共同财产购买,同时
产权证也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被认定为是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公平分配;
(4)对于那些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包括
贷款买房),无论其
出资来源如何,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按照平等原则来进行分割;
(5)如果某方在婚前通过贷款
购房,并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那么,婚后房屋升值的部分及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需要根据前期出资和后期还款情况,将财产来源细分成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分别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