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
代通知金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告知您,并不是所有情形都必须支付。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仅限于以下几种特殊的情形:第一种情景,
劳动者因为疾病或因公受伤,按照相关
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其
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职位,同时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提供的新职位;
另一种情况则是劳动者由于能力不足,即使经过精心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