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际,其并未能够自动为之解脱。
相反,
监视居住的解除须得由当地负责办案的机关之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明确意见方可实施;
在此之后,还需经过办事机关的有关领导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需要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是人
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与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