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
立案审批之后,应当明确规定
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的日期与时间限制。
而该申报期限则应当以人民法院发布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日期为起点开始计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但是债权人依然享有补充申报权利。
然而,倘若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范围之内,债权人尚未对其债权情况进行申报的话,那么便可在
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获得再次申报机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