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这种法律机制,它在遗嘱中的体现形式就是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手段,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在去世后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没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人处置遗产的一种有效方式,遗赠是遗嘱人根据自身意愿,将财产赠与意图之外的第三方的行为。实施遗赠行为的主体即遗赠人,而接受遗赠物的人则被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接受者。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之内,他其实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比被继承人先逝或者被宣布归西之后,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替代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间接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本应分得的遗产比例的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基于如上原因,我们可以推断出,遗嘱中为代位继承人留下财产的情况,实际上已经符合遗赠的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