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经
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其无效后,立即产生
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得此项合同自设立之初便丧失了对
当事人的
法律效力,从此之后,任何人或组织均无法将其转换为有效的合同形式。对于尚未履行的
合同义务,不再
被强制执行,已明确的合同应尽可能地恢复至合同尚未成立之前的自由状态。依据无效合同获得利益及财产者,必须全部、无条件地返回;若再无可能或根本没有必要予以返还,则应对接受方进行
折价补偿。如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存在过失,则须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全面、充分的
赔偿;如果涉事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应各自承担应尽的责任和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