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
诉讼期间,针对宅基地这一类特殊资产,不应被轻易地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富,因此无法直接进行资产分割处理。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宅基地之上已经建设有构筑物(即建筑或住宅),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在
协议离婚时,
财产分割部分也会涵盖在宅基地及其之上所建立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