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的清偿及注销公告有着明确的时效期规定。
清算小组需自成立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各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同时还应在接下来的6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等大众媒体予以公布。
如若某个债权人未能顺利收到上述书面通知,那么他们应该自公告公布之日算起,45个自然日后向清算小组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而清算小组也将对此份债权申报材料进行详实且细致的记录与登记。
在清偿事项中,破产财产首先要满足的是那些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务等基本需求性的款项。
然后再依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实际支付:
(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医疗保障费用、残疾补贴或抚恤金等,其次是员工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部分的款项,此类款项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同样需依法支付给员工适当的补偿金;
(二)破产企业所未偿付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款项以及所得税项等;
(三)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若首次顺序中的各项清偿请求都无法得到满足时,则应按照各自的比例进行公平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高级领导人、管理者、授权代表等人员的薪酬将会按照这一企业员工的平均薪资水平进行计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