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一、当事人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下列
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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