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先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当负债人逃跑且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