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耕地被征用时,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无需统一安置的发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
2.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3.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则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解决措施与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定期公开账目。
-相关部门要确保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省级行政区及时更新调整区片综合地价,保障补偿标准合理。
-政府在协调和裁决补偿标准争议时要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