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步骤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可证明情况紧急不保全将受损的相关证据。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或线索,同时提供担保,否则申请会被驳回。法院48小时内裁定,裁定保全则立即执行。申请人要在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起诉,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二)诉中财产保全步骤
在诉讼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