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资金流向证据时,仔细核对银行流水,明确贷款发放后的每一笔资金走向。若资金被第三方收取,妥善保存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相关凭证。
(二)获取证人证言,与知晓资金使用情况的人沟通,让其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备后续核实。
(三)针对场景证据,收集项目未开展的文件、合同终止的通知等材料来证明贷款未用于该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证明未使用贷款的证据符合该条规定的类型,可用于证明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