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查找其继承人,配合法院完成权利继承或义务承担的手续,推动执行程序继续。
(二)当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要尽快确定法定代理人,可通过近亲属协商或由相关部门指定等方式。
(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要积极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向相关登记部门等了解情况。
(四)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要认真审查异议理由,当事人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五)当执行标的物涉及其他案件时,等待该案件审理结果,在此期间各方保持沟通。
(六)若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按法律程序等待撤销申请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