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性质:确认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用于这些方面,即便不知情,妻子也有偿还义务;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妻子通常无需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二)与债权人沟通: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妻子可先说明情况,表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积极举证:若协商不成被诉至法院,妻子要提供证据,如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以此证明债务非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